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,公安部、商务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应急管理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日联合发布公告,决定将4-(n-苯基氨基)哌啶等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。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。
经国务院批准,4-(n-苯基氨基)哌啶、1-叔丁氧羰基-4-(n-苯基氨基)哌啶、n-苯基-n-(4-哌啶基)丙酰胺、大麻二酚、2-甲基-3-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、3-氧-2-苯基丁酸及其酯类、2-甲基-3-[3,4-(亚甲二氧基)苯基]缩水甘油酸酯类7种物质列入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附表《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》,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:
4-(n-苯基氨基)哌啶 、
1-叔丁氧羰基-4-(n-苯基氨基)哌啶 、
n-苯基-n-(4-哌啶基)丙酰胺 的管理
4-(n-苯基氨基)哌啶,简称4-ap,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为23056-29-3,海关编码2933399099;1-叔丁氧羰基-4-(n-苯基氨基)哌啶,简称1-boc-4-ap,cas号为125541-22-2,海关编码2933399099;n-苯基-n-(4-哌啶基)丙酰胺,英文名为norfentanyl,俗称去苯乙基芬太尼,cas号为1609-66-1,海关编码2933399099。上述3种物质按照《条例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,其生产、经营、购买、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。
大麻二酚 的管理
大麻二酚,英文名为cannabidiol,简称cbd,cas号为13956-29-1,海关编码2907299090。该物质按照《条例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,其生产、经营、购买、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。以医疗为目的大麻二酚的临床前研究还应当符合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第十条规定。
2-甲基-3-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物质 、 3-氧-2-苯基丁酸及其酯类物质 、 2-甲基-3-[3,4-(亚甲二氧基)苯基]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 的管理
2-甲基-3-苯基缩水甘油酸,英文名为bmk glycidic acid,cas号为25547-51-7,海关编码2918990090;2-甲基-3-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,是指2-甲基-3-苯基缩水甘油酸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,英文名为bmk glycidic acid esters,海关编码2918990090。
3-氧-2-苯基丁酸,英文名为3-oxo-2-phenylbutanoic acid,cas号为4433-88-9,海关编码2918300090;3-氧-2-苯基丁酸酯类物质,是指3-氧-2-苯基丁酸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,英文名为3-oxo-2-phenylbutanoic acid esters,海关编码2918300090。已列入《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》的3-氧-2-苯基丁酸甲酯(cas号为16648-44-5)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。
2-甲基-3-[3,4-(亚甲二氧基)苯基]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,是指2-甲基-3-[3,4-(亚甲二氧基)苯基]缩水甘油酸(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)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,英文名为pmk glycidic acid esters,海关编码2932999099。已列入《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》的2-甲基-3-[3,4-(亚甲二氧基)苯基]缩水甘油酸甲酯(cas号为13605-48-6)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。
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
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
2024年8月2日
此次公告的发布是基于对当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现状的评估和需要,旨在进一步规范相关化学品的生产、经营和使用行为,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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